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:
根据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》(粤府办【2013】17号),经省人民政府同意,现将《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》印发给你们,并提出以下意见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一、从1月1日起,实施《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》,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。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更新至5月1日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。
二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,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,并报省民政厅备案。
三、各地制定的城乡低保标准,不得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,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。
全省城乡低保最低保障图表
备注:1、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(市、区)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(含分类施保)金额分别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。
2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地区,农村补差水平应在该地区农村最低补差水平上适当提高。